“跨界”联名存风险,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权?

2024-02-22 11:06:12

在刚刚过去的一年,跨界品牌联名频频亮相,吸引众人目光,不仅麦当劳、肯德基、喜茶等品牌多次“出手”,就连LV、FENDI、茅台等高端产品也纷纷与快消品牌联名。新联名产品出现后一度成为爆品,为联名双方带来高关注度,也让不少消费者争相掏腰包。那么,品牌联名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,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?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,又该如何维权呢?

 

1. 使用失范侵犯知识产权

 

近年来,联名潮愈演愈烈,甚至“万物皆可联名”。品牌联名,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的合作,通过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,借助双方的影响力,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,达到共赢的目的。品牌联名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品牌价值备受消费者青睐。

 

品牌联名本质上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,即一方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另一方,或双方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作、制作及销售的行为,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权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,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:作品;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;商标;地理标志;商业秘密等。

 

通常来说,进行联名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等。整体性品牌联名需要交叉许可,即成分、原料、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均需单方授权许可等;许可关系的建立需要有确切的权属基础或完整的权属链条,一旦某一环节存在授权缺失,被授权方的使用行为即存在侵权风险。同时,联名双方须在严格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,不得超出授权许可的范围。

 

“现实生活中,经常出现由于不具备使用许可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等不规范行为,导致联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。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。例如,在上海某文化公司与佛山某餐饮公司发生的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案中,两家公司使用几米漫画进行联名合作,但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、官网等使用了几米漫画形式重新创作,被文化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餐饮公司的行为未经文化公司授权或许可,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。

 

品牌联名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就是商标侵权。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,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第五十六条规定,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。第五十七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
 

由上可知,品牌联名双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特别注意,不要超出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。如果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,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,否则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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